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五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鈜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己○○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