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438號
- 聲請人
- 龍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奮鯨律師
徐秀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壬○、己○○、庚○○、辛○○、戊○○、丁○○、乙○○、楊慶忠、楊慶輝、楊秀雯、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聲請人依兩造間合建契約第9條第1款約定,請求壬○等地主退還已收受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及賠償違約金4,000,000元等情,本院前開判決准許聲請人違約金4,000,000元之請求,駁回保證金4,000,000 元部分之請求,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並無脫漏,裁判費用負擔部分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