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四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四四四號
- 上訴人
- 悟照傳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曦康傳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四四四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柒拾玖萬捌仟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零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書苑
法院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