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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陳盈如

  • 當事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原   告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   告 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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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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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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