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陳盈如
- 當事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原 告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 告 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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