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 原告
- 東驛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助
- 被告
-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瑞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