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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告
東驛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助
被告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瑞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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