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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靜女賴錦華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新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乙○○

        壬○○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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