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二號
- 原告
- 彬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宗禮
- 被告
- 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冠時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六萬五千九百五十五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