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三號 原 告 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萬零陸仟叁佰壹拾壹元,折 合銀元柒佰捌拾叁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陸仟壹佰玖 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