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三號 原 告 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被 告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