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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原告
彬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宗禮
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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