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 原告
- 彬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宗禮
- 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