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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三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告
富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右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

決及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正本中判決及裁定附表關於「富利達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原判決正本事實欄乙部分二(三)第二行關於「設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被告富利泰公司」,應更正為「被告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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