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四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葆祥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
戊○○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辯論終結):

主文

壹、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肆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貳、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壹點伍元,及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並得依給付時原告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壹、原告方面:(壹)聲明:如主文所示。訴訟標的:借款返還請求權、保證債務清償請求權(貳)陳述:

一、被告葆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葆祥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邀被告丙○○、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以下未註明貨幣單位者,均係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元,約定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清償。其中二百二十四萬二千四百九十元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三四計算,其餘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七八四計息。遲延清償時,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但葆祥公司屆期並未依約償還,經催討僅支付五十萬元本金。尚欠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

二、葆祥公司於九十四年四月九日邀上述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出口押匯約定書。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依上述約定,葆祥公司持南非標旗銀行集團香港分公司開發之第0000000號信用狀簽具出口押匯申請書,向原告辦理押匯,由原告墊付美金二十九萬六千七百三十五元。葆祥公司提供匯票一張,言明退票、拒付時,即應如數以原幣加息償還,並願負擔一切因而支出之費用;遲延清償時,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原告依約如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墊付美金,並收十二天利息;但右述匯票經遵期提示不獲付款,葆祥公司僅償還本金三萬二千零二十三.五元美金,尚欠附表二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此提起本訴。

(叁)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三份、本票一張、連帶保證書一份、出口押匯約定書一份、出口押匯申請書一份、匯票一份、買匯記錄一份、南非標旗銀行集團香港分公電文影本一份、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三份、本票一張、連帶保證書一份、出口押匯約定書一份、出口押匯申請書一份、匯票一份、買匯記錄一份、南非標旗銀行集團香港分公電文影本一份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原告依據借款返還請求權、保證債務清償請求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一、二審訴訟費用係指法院所收取費用與送達費用,不含律師費等費用。)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免附郵票)。並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十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九二)院田文公字第0三0二八號函(逾十萬元之部分,均提高十分之一之裁判費)繳納上訴費;計算公式可自司法院網站之「民事事件新制徵收費用標準」閱覽、下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