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76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公 司 重 整 人 乙○○ 丙○○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丁○○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津公司)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重整,訴訟程序因而當 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詢久津公司之重整人為乙○○、丙○○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2月1日板院通民勇92整1字第03664號函在卷可按。前開重整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