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丙○○、丁○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玖萬貳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玖 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