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陸萬柒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就其中如附表一「目前尚欠本金」欄所示之各項金額,各按附表一「利息」、「違約金」欄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捌元貳角壹分,及就其中如附表二「結欠金額」欄所示之各項金額,各按附表二「利息」、「違約金」欄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得按清償當日原告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佰陸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與原告訂立連帶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在本金新台幣一億元之限度內,連帶負清償之責。嗣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陸續向原告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十四筆,共計新台幣(下同)叁仟貳佰貳拾萬零陸仟玖佰陸拾肆元,借款日、到期日如附表一所示,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嗣後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原告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均約定本金到期一次付清,利息按月計付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按期攤還,依當時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本件借款利率應為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四五,故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如附表一「目前尚欠本金」、「已確定未收利息」欄所示之金額,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於美金三十萬元之範圍內,於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至九百一十年十月四日止之期間內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約定以各筆信用狀項下匯票到期日之前一日或原告通知之到期日為各筆債務清償日,本金均係由原告於押匯日向國外銀行墊款,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到期日如期清償,並自押匯日起至到期日止,按約定利率計算利息,詎到期均未獲清償。若遲延清償,應自遲延日起,就原告代墊金額給付遲延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按原告到期日當天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二點五,與原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取較高者計算,違約金則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遲延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按償還日原告掛牌賣出之匯率折付新台幣給付。原告依約為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代墊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筆金額,本金、押匯日、到期日、約定利率均如附表二所示,然被告並未依約清償,尚欠如附表二「結欠金額」欄所示之本金與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甲○○、丙○○、乙○○依約既為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對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前開欠款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本票、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狀狀申請書、信用狀修改申請書、遠期信用狀、國外求償通知書、進口單據到期通知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本票、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狀狀申請書、信用狀修改申請書、遠期信用狀、國外求償通知書、進口單據到期通知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說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著有判例可參。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既與原告間定有消費借貸契約,原告亦已如數撥款及代墊信用狀款項,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即應依約償還。然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能依約清償,被告甲○○、丙○○、乙○○復允為被告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被告即應就此一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怡雯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