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七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壹萬柒仟零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