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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張靜女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七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戊○○、乙○○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折合銀 元貳佰柒拾壹萬柒仟零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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