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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原告
聯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宏
被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世松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百常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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