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 原告
- 華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景郎
- 被告
- 和誠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清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街三七巷四之一號,而侵權行為地發生於台北縣泰山鄉○○路○段五六六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