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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
華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郎
被告
和誠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清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街三七巷四之一號,而侵權行為地發生於台北縣泰山鄉○○路○段五六六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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