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二號
- 原告
- 記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旺
- 送達代收人
- 沈芳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慈惠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