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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吳素勤
  • 法定代理人
    鄭碧卿

  • 原告
    展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展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卿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陽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邁登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肆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叁萬零捌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貳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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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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