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吳素勤
- 法定代理人鄭碧卿
- 原告展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展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卿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陽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邁登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肆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叁萬零捌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貳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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