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張松鈞
- 法定代理人簡志澄、李廣浩
- 原告光紅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歐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光紅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簡志澄 被 告 歐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廣浩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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