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四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四三五號 原 告 亞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茂昇 被 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工程合約第三十一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發生之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協商 解決,如不獲共護,雙方合意由契約訂立地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兩造係合意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 第二十四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