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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四三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
亞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茂昇
被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工程合約第三十一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發生之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決,如不獲共護,雙方合意由契約訂立地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兩造係合意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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