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四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四三五號
- 原告
- 亞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茂昇
- 被告
-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黃鍾瑞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工程合約第三十一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發生之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決,如不獲共護,雙方合意由契約訂立地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兩造係合意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周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