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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莊紘彰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菁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壹萬壹仟叁佰零壹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

柒萬零肆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肆仟

玖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

仟捌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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