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莊紘彰 被 告 威菁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十八之一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住同右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五八之二號十四樓 甲○○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七萬四千八百八十一元,此項裁定已於九 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