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和
- 訴訟代理人
- 莊紘彰
- 被告
- 威菁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十八之一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良 住同右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路五八之二號十四樓
甲○○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七萬四千八百八十一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