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 原告
- 九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澤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羅瑞洋律師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炎松
- 訴訟代理人
- 張玉希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被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3年3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89年度訴字第3242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所裁判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3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之本院89年度訴字第324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786號、93年度上更㈠字第75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6號民事判決各一件(以上均為繕本)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00號民事判決影本一件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聲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