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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上訴人
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

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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