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凱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上 訴 人 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 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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