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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凱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上 訴 人 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 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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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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