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 上訴人
- 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
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