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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上訴人
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凱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五五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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