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二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二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豪洲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玖萬柒仟零柒拾參元柒角捌分、歐元參萬貳仟壹佰伍拾元玖角柒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按清償時原告指定美金與歐元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叁仟元、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被告豪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豪洲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邀同被告甲○○、乙○○及訴人林蕾芳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二筆,合計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五萬元,其中第一筆約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九點三按月計付,第二筆約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三五按月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等簽立之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三紙及保證書一紙為憑。詎被告豪洲公司僅繳息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未再依約繳納利息, 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

(二)被告豪洲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邀同連帶保證人乙○○、甲○○及訴外人林蕾芳與原告訂立「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概括委請原告以美金六十萬元為限額,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就雙方之權義關係約定如左:1墊款金額:結匯證實書或交易憑證所載信用狀金額與已結匯金額之差額,即未結匯金額(契約第一條)。2墊款憑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或結匯證實書或匯票(契約第一條)。3清償日:以各筆遠期信用狀押匯日起算,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上列明之匯票期限計算(契約第四條)。4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自押匯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遲延償還時,應依「原訂外幣貸款利率」、遲延日原告「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二.五%」與遲延日原告「外幣貸款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 (契約第六條)。5清償方式:按原告公佈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或以原幣償還(契約第六條)。

(三)嗣被告依上開約定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向原告申請開發信用狀四筆,其明細如附表二所示,詎第一筆信用狀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屆期後,除償還部份本金外,尚積欠美金九萬七千零七十三元七角八分、歐元三萬二千一百五十元九角七分及其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尚未清償,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乙○○、甲○○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出具保書,連帶保證被告豪洲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於三千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紙、授信約定書影本三紙、保證書影本一紙、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影本一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匯票、進口結匯證實書各四紙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二紙、授信約定書影本三紙、保證書影本一紙、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影本一紙及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匯票、進口結匯證實書各四紙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提出聲明和陳述,亦未提出答辯及證據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三百二十五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被告連帶給付美金九萬七千零七十三元七角八分、歐元三萬二千一百五十元九角七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按清償時原告指定美金與歐元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