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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二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二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豪洲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年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附表二欄請求給付歐元部分漏列,應增列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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