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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林惠瑜

  • 當事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宏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泰投資有限公司億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福城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四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成 訴訟代理人 林添禮 被   告 宏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鴻志 ? 被   告 合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呂淑容 被   告 億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鴻明 被   告 福城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許興華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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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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