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四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成 訴訟代理人 林添禮 被 告 宏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鴻志 ? 被 告 合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呂淑容 被 告 億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鴻明 被 告 福城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許興華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