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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0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0九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富而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原設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台北市○○○路○段八一巷二三弄七號六樓二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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