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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周玫芳
  •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 原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柒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郭麗琴 ~F0 ~T48 附件 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 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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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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