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六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送 被 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吳家德 住 右當事人間請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皇普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