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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六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周玫芳
  •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 原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送 被   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吳家德   住 右當事人間請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皇普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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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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