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 原告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鄭舜勳
- 被告
- 漢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十
- 被告
-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八四號
- 兼右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十
- 被告
- 中業投資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八四號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福 住台北市○○○路○段三八四號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路一六一巷四一
- 中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一巷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