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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張松鈞

  • 當事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漢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業投資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鄭舜勳 被   告 漢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十 被   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八四號 中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一巷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十 被   告 中業投資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八四號 法定代理人 鄭忠福            住台北市○○○路○段三八四號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一六一巷四一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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