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張松鈞
- 當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漢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業投資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鄭舜勳 被 告 漢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十 被 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八四號 中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一巷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十 被 告 中業投資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八四號 法定代理人 鄭忠福 住台北市○○○路○段三八四號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一六一巷四一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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