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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好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唐山營造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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