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 原告
- 安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勝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被告
-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涂序光律師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