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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上訴人
安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玖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陸萬零捌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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