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五三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堉璘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國際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右一人訴訟
- 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
- 被 告 紐廷莊
- 被 告 丙○
- 右人一訴訟
- 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依原告所附透支契約第六條之約定,透支人及連帶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原告向法院起訴時,透支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本件被告國際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環球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紐廷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國際環球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邀同其餘被告丁○○、紐廷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融資額度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融資期限為一年,到期日為八十八年三月三日,並約定融資利息各依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計付,自借款日起每月月底前一營業日結算一次,原告並得逕行於前述融資額度及期限內辦理融資,以抵償被告國際環球公司應負之利息,若因前述之扣償致融資金額超過融資額度時,被告應立即償還超額部分,若被告未立即償還超額部分達一個月以上時,視同契約到期,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原利率計息外,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透支息百分之十,逾期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原透支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料上述借款融資金額業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到期,迄未獲清償,而被告丁○○、紐廷莊、丙○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丙○、紐廷莊、丁○○對於擔任被告國際環球公司向原告融資貸款一千萬元之連帶保證人乙節並不爭執,惟均以希望各自負擔三分之一等語,並於本院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另被告國際環球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查原告起訴主張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透支契約書、約定書等影本為證,且被告丙○、紐廷莊、丁○○對於被告國際環球公司向原告融資貸款乙節亦未爭執,僅以各自負擔一千萬元之三分一等語資為抗辯,惟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包含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七百四十條、第七百四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國際環球公司未依約還款,已如前述,而被告丙○、紐廷莊、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擔全部清償之責,執之渠等所辯僅各自就一千萬元之三分之一負擔云云,要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