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一號
- 原告
- 華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伍佰零玖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柒萬伍仟叁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零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書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