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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七七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勤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黃俊祐
被告
福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陽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訴訟當事人兩造就系爭借款債務業經合意定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背面所載約定條款(第十三條)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院就本案訴訟無管轄權。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既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自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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