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一號
- 原告
-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柯基良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東 律師
- 被告
- 麗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莊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長茂
- 訴訟代理人
- 邱琦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昌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請說明下述事項:
一、本件植栽工程及養護工程之區分在承攬契約上應做如何定性?
二、工程完工驗收後,終止之行為係針對何項契約義務?有無該當於契約之第二十二條之要件?如不符合契約第二十二條之要件,是否欲主張其他訴訟標的?
三、損害賠償金額除原證十五之表格外,有無其他證據提出(如工程契約、施工日誌或報表、發票、植物補植之時間、施種之地點範圍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