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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一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一號

原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柯基良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
被告
麗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莊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茂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金昌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請說明下述事項:

一、本件植栽工程及養護工程之區分在承攬契約上應做如何定性?

二、工程完工驗收後,終止之行為係針對何項契約義務?有無該當於契約之第二十二條之要件?如不符合契約第二十二條之要件,是否欲主張其他訴訟標的?

三、損害賠償金額除原證十五之表格外,有無其他證據提出(如工程契約、施工日誌或報表、發票、植物補植之時間、施種之地點範圍之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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