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五二號 原 告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騰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貳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柒拾捌拾貳元伍角,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肆 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拾伍萬伍仟叁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