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兼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好味屋食品有限公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