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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兼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好味屋食品有限公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姓名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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