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劉又菁
-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丙○○、兼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兼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好味屋食品有限公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姓名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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