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八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庚○○ 乙○○ 被 告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戊○○ 己○○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甲○○ 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 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力薪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力薪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