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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一號

上訴人
蘊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訴人
丁○○

        乙○○

        甲○○

        己○○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一號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陸佰柒拾捌

萬叁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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