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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吳素勤
  • 法定代理人
    戊○○

  • 上訴人
    蘊爍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丁○○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一號 上 訴 人 蘊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丁○○ 乙○○ 甲○○ 己○○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一號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陸佰柒拾捌 萬叁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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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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