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三號
- 原告
- 天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沛生律師
- 被告
-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薛雅之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十起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
一、提出關於得證明系爭消防設備工程及水電工程結算數量之文書。
二、如不能提出前項文書時,應舉出其他證明之證據方法並說明該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聯。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