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七號
- 原告
- 華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俊墩律師
- 被告
- 太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華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華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