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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原告
冠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告
寶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林正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五日具補充辯論意旨狀,敘明倘兩造間有採購鑄件成品契約時,兩造所簽訂之「模具開發合約書」之相關約款內容,是否得作為鑄件成品契約部分之雙方之權利義務之約定。並將前開書狀繕本逕寄對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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