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 原告
- 冠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梓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立斌律師
- 被告
- 寶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林正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五日具補充辯論意旨狀,敘明倘兩造間有採購鑄件成品契約時,兩造所簽訂之「模具開發合約書」之相關約款內容,是否得作為鑄件成品契約部分之雙方之權利義務之約定。並將前開書狀繕本逕寄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