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原 告 冠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吳梓生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寶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林正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五日具補充辯論意旨狀,敘明倘兩造間有採購鑄 件成品契約時,兩造所簽訂之「模具開發合約書」之相關約款內容,是否得作為鑄件 成品契約部分之雙方之權利義務之約定。並將前開書狀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