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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八號

上訴人
冠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九九八號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叁

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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