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三號
- 原告
- 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青田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被告
- 協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元昌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鴻律師
原告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協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兩
造攻防方法尚未集中,本院爰將闡明事項及所整理之爭點臚列於次,兩造應於本裁定
送達十五日內,針對該等事項依序表明攻擊防禦方法及支持其攻擊防禦方法之各項證
據,且整理為書狀逕自交換並提出於本院,如有增加爭點或對本院所整理之爭點有文
字修正之建議者,亦請一併提出:
壹、闡明事項:原告所主張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瑕疵擔保,因債務人給付遲延、經定期催告後解除契約之回復原狀諸請求權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六二號卷,原告起訴狀第八頁;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卷二第一五頁參照),為何種訴之合併?
貳、爭點:
一、被告是否已提出符合兩造間水晶之魂總代理契約、神秘之旅軟體授權契約(下稱系爭二契約)所要求之合法代理經銷商證明文件?
二、若未提出,原告是否已依法解除系爭二契約?
三、若原告已依法解除系爭二契約,其就所請求返還價金,以及依據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利息數額,是否均有相當之證明?
四、承上,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數額,是否適當?